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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IOC)

2004-03-18 14:18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簡稱:國際奧委會(IOC)
    國際奧委會是一個國際性的、非政府的、非贏利的組織。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聯(lián)邦議會的承認,確認其為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機構(gòu)。

    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gòu)。國際奧委會按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其具體任務是:負責體育運動和運動競賽的協(xié)調(diào)、組織和發(fā)展;與官方的或民間的主管組織和當局合作,努力使體育運動為人類服務;保證奧運會正常舉行。反對危害奧林匹克運動的任何歧視支持,促進體育道德的發(fā)揚;努力在運動中普遍貫徹公平競賽的精神,清除暴力行為,領導開展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斗爭;采取旨在防止危及運動員健康的措施;反對將體育運動和運動員濫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業(yè)的目的,努力使奧運會在確保環(huán)境的條件下舉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奧林匹克教育的機構(gòu)。

    國際奧委會享有對奧運會的全部權利,包括對奧運會的組織、開發(fā)、廣播電視和復制的權利;有關奧林匹克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一切權利也完全屬于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有權撤銷對國際單項體育聯(lián)合會的承認, 從奧運會比賽項目中撤銷運動大項、分項或小項,有權取消對國家奧委會的承認,甚至有權取消奧運會組委會承辦奧運會的權利。不僅如此,它還具有對一切參與奧運會的違章人員,從運動員、裁判員到代表團官員、管理人員進行處分的權力。當然,國際奧委會需要依據(jù)《奧林匹克憲章》來行使自己的權力。

    國際奧委會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時的名稱是"奧林匹克運動會國際委員會",當時的主要任務是保證奧運會的正常進行,這體現(xiàn)在國際奧委會給自己確定的3項任務中:①確保奧運會的定期舉行;②使奧運會保持崇高的目標③引導競技運動向正確的方向發(fā)展。1897年一家法文報紙首次稱之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1901年正式改用現(xiàn)名。

    國際奧委會作為一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需要自籌經(jīng)費以維持生存。長期以來國際奧委會資金拮據(jù),20世紀60年代后期曾一度出現(xiàn)赤字。70年代開始隨著電視轉(zhuǎn)播收入的增長,情況開始好轉(zhuǎn),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會員費。80年代中期后,由于奧林匹克商業(yè)開發(fā)各種措施的實施,國際奧委會在經(jīng)濟上獲得了獨立。經(jīng)濟上的獨立使得國際奧委會的人員構(gòu)成發(fā)生相應變化。國際奧委會曾經(jīng)是由社會上層人士組成,是"貴族氣息極為濃厚"的組織, 因為參加奧林匹克活動必須自己負擔全部費用?,F(xiàn)在具有雄厚經(jīng)濟基礎的國際奧委會可以對其成員提供經(jīng)濟支持,  負擔其參加會議的費用, 個人的經(jīng)濟狀況不再是委員資格的制約因素,國際奧委會成員的結(jié)構(gòu)開始趨向合理。國際奧委會的機構(gòu)有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執(zhí)行委員會、總部和專門委員會。

    國際奧委會全會(IOC Session)

    簡稱國際奧委會全會,是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gòu),奧林匹克運動中一切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均由全會掌握。它有權通過、修改和解釋《奧林匹克憲章》,批準接納國際奧委會的新委員;選舉國際奧委會主席、副主席和執(zhí)委會成員;挑選主辦奧運會的城市,批準設置和撤消奧運會比賽項目中的運動大項;承認或撤消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lián)合會在奧林匹克大家庭的資格等。全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全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特別全體會議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要求即可召開。召開全會或特別會議的通知由主席至少提前一個月連同會議議程發(fā)給各位委員。全會可以授權給執(zhí)行委員會。從1985年起,國際奧委會禁止在其全會及執(zhí)委會會議上吸煙。從國際奧委會成立至2003年10月共召開過115次全會。

    國際奧委會執(zhí)行委員會(IOC Executive Board)

    簡稱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會。處理國際奧委會日常事務的機構(gòu),由全會授權,行使國際奧委會的職責。執(zhí)委會成員有國際奧委會全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chǎn)生。執(zhí)委會主席任期8年,可以競選連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副主席和其他委員任期為4年。任期己滿的執(zhí)委除非競選副主席或主席,不能競選連任。

    執(zhí)委會的權力和職責是:維護《奧林匹克憲》,承擔國際奧委會行政管理的最終責任,批準國際奧委會的內(nèi)部組織、組織體制以及一切與其組織有關的內(nèi)部規(guī)章,負責國際奧委會的財務管理,并準備年度報告;就有關規(guī)則或附則的修改建議向全會提出報告,向國際奧委會全會推薦國際奧委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制定國際奧委會全會的議程;根據(jù)執(zhí)委會主席的提議,任免總干事和秘書長,并決定他們的提升、處分和薪俸;保管國際奧委會檔案;以它認為最適當?shù)男问?條例、規(guī)定、標準、準則、須知、指示)制定一切必要的規(guī)章,確?!秺W林匹克憲章》的正確實施和奧運會的舉辦;執(zhí)行全會賦予的其他一切職責。組委會會議經(jīng)主席提議或執(zhí)委會多數(shù)委員的要求,由主席召開。執(zhí)委會每年開會4—5次。

    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會設立于1921年,最初由5人組成,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的顧拜旦本人不是執(zhí)委會主席。首屆執(zhí)委會的主席是布洛奈(BaronGodefroy de Blonay)。1925年5月國際奧委會在布拉格召開的第24次全會決定國際奧委會主席即為執(zhí)委會主席,于是同年接替顧拜旦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比利時人巴耶-拉圖爾也成為執(zhí)委會主席。執(zhí)委會成員后來增至9人,爾后又由11人組成,現(xiàn)由15人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委員10人,主席是比利時人羅格(Jacques Rogge 2001年當選), 副主席是俄羅斯人斯米爾諾夫(Vitaly Smirnov,2001年當選)、美國人埃斯頓(James L.Easton,2002年當選)、韓國人金云龍(Un Yong Kim,2003年當選)和瑞典人林德伯格(Gunilla Lindberg、女,2004年當選);執(zhí)委是瑞士人奧斯瓦爾德(Denis Oswald)、墨西哥人雷納(Mario Vazquez Rana)、辛奎塔(Ottavio Cinquanta)、 烏克蘭人布勃卡(Sergey ubka)、希臘人尼克勞(Lambis V.Nikolaou)、黎巴嫩人霍里(Toni Khoury)、幾內(nèi)亞人迪亞羅(Alpha Ibrahim Diallo)、中國人于再清(Zaiqing Yu,2004年當選)和波多黎各人卡里翁(Richard L. Carrión)。

    國際奧委會主席是國際奧委會的法人代表,主持國際奧委會的全部活動。有權建立常設的或在必要時建立臨時的委員會和工作組,并確定其職權范圍,指派其成員。一旦認為它們已經(jīng)完成工作,可決定予以解散。該委員會或工作組未經(jīng)主席事先同意,不能舉行會議。主席是所有委員會和工作組的當然成員,而且在他出席其中任何會議時均應身居上座。國際奧委會成立之初,現(xiàn)代奧運會創(chuàng)始人顧拜且提出主席輪流制,即國際奧委會主席由奧運會舉辦國的委員擔任,4年一輪換,以體現(xiàn)奧林匹克運動的國際性。由于首屆現(xiàn)代奧運會于1896在希臘雅典舉辦,因此希臘人維凱拉斯擔任第一任主席。雅典奧運會結(jié)束后,下一屆奧運會將于1900年在法國巳黎舉辦,于是顧拜旦接任為第二任主席。第3屆奧運會定于1904年在美國圣路易斯舉辦,因此巴黎奧運會后,顧拜旦準備將主席一職交給國際奧委會的美國委員、普林斯頓大學教授斯隆。但是斯隆認為,頻繁更換領導人對新生不久的國際奧委會十分不利,堅持要顧拜且留任。歷史證明斯隆的意見是正確的。顧拜旦在其長達29年的國際奧委會主席任期內(nèi),蟬精竭慮,對奧林匹克運動的生存、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作出一系列重大貢獻。顧拜旦之后,先后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有比利時人巴耶-拉圖爾(1925-1942)、瑞典人埃德斯特隆(1942-1952)、美國人布倫戴奇(1952-1972)、愛爾蘭人基拉寧(1972-1980),西班牙人薩馬蘭奇(1980-2001)、現(xiàn)任主席是比利時人羅格(2001-) 。

    國際奧委會委員(IOC Member)

    國際奧委會從它認為合格的人士中挑選委員,作為國際奧委會在其國家的代表,而不是其國家在國際奧委會的代表。這就是國際奧委會獨特的"逆向代表"制。

    候選人由執(zhí)委會向全會推薦,全會以多數(shù)票通過后即生效。委員須為其定居地或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國家和地區(qū)的國民,而且該國和地區(qū)有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和地區(qū)奧委會。須至少會說一種國際奧委會使用的語言。

     一個國家當選的委員原則上不能多于一人。但是,國際奧委會可以從夏季奧運會和冬季奧運會的舉辦國選擇第二名成員。此外,國際奧委會主席可不考慮國籍,只考慮他們所起的作用和獨特的資格,而向全會提出不多于10名的委員候選人,這就使一個國家有可能擁有兩名以上的委員。國際奧委會舉行儀式接受新委員, 從1955年起新委員進入國際奧委會時要宣誓。委員除出席國際奧委會全會外,還有下列義務:在所在國和地區(qū)代表國際奧委會參與其被任命參與的國際奧委會各專業(yè)委員會的工,協(xié)助發(fā)展本國和地區(qū)的奧林匹克運動,在本國和地區(qū)落實國際奧委會的各種計劃,包括奧林匹克團結(jié)基金計劃,向國際奧委會主席報告本國和地區(qū)奧林匹克運動的發(fā)展情況和需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國際奧委會主席及時通報一切可能妨礙《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和地區(qū)執(zhí)行或影響奧林匹克運動的事件,不管是發(fā)生在國家奧委會內(nèi)部或外部,完成主席分配給他的其他任務,包括必要時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代表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委員個人沒有償還國際奧委會債務的責任。國際奧委會委員不受來自政府、組織和其他合法實體及自然人的任何可能束縛或干擾其行動和投票時由的指令。

    1966年前當選的委員是終生的,1999年11月底之前的當選的委員退休年齡是80歲,而之后當選的委員退休年齡是70歲。國際奧委會委員的人數(shù)逐漸增多,從1894年的5名增加到1914年的49名、1974年的78名、1992的95名(74國)、1998年9月的115名(84國),1999年6月因鹽湖城賄選丑聞減至105名(78國)。之后,國際奧委會規(guī)定,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國際單項體育聯(lián)合會、國家奧委會以及運動員代表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地位和聲音,允許一定數(shù)量的委員由來自這三方面的代表當選,這些委員只有當他們是擔任國際單項體育聯(lián)合會主席、國家奧委會主席和現(xiàn)任運動員時才有資格當選,一旦不再擁有這些職務和身份,也就從國際奧委會“退役”,與其年齡無關。到2004年10月國際奧委會一共有119名委員,其中14名是運動員委員。凡為國際奧委會服務滿10年,并由于年齡、健康或其他為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會接受的理由退休的委員應成為名譽委員。名譽委員可以代表國際奧委會繼續(xù)他們的活動。除了不再擁有表決權外,地位保持不變,仍被邀參加奧運會、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和國際奧委會全會。

    如果國際奧委會主席要求,名譽委員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名譽委員可以被授予奧林匹克勛章。國際奧委會成立后的87年中沒有婦女委員。從1981年起開始接納婦女委員,芬蘭的海格曼和委內(nèi)內(nèi)拉的伊薩瓦-豐塞卡成為國際奧委會的首批女委員?,F(xiàn)在國際奧委會126委員中有12名女性委員。自1922年王正廷擔任國際奧委會委員以來,中國先后有孔祥熙、董守義、徐亨(中國臺北)、何振梁、吳經(jīng)國(中國臺北)、呂圣榮(女)、霍震霆(中國香港)和于再清先后進入國際奧委會,何振梁現(xiàn)任國際奧委會文化委員會主任,曾任國際奧委會副主席和執(zhí)委, 于再清在2004年8月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成為國際奧委會歷史上第二位中國執(zhí)委。

    國際奧委會總部 (IOC Headquarters)

    負責處理奧林匹克運動日常事務的行政管理機構(gòu),設在瑞士的洛桑。在國際奧委會成立后的相當一段時間內(nèi),顧拜旦在巴黎的住所也就是國際奧委會的總部。1915年為越免戰(zhàn)爭對奧林匹克運動的干擾,顧拜旦將國際奧委會總部由巴黎遷往中立國瑞士的洛桑。從此洛桑與奧林匹克運動結(jié)下不解之緣。1919年的《奧林匹克章程》寫道"國際奧委會的總部設在洛桑(瑞士)。"1982年國際奧委會宣布洛桑為"奧林匹克之城",1993年l2月5日國際奧委會又宣布,洛桑為"奧林匹克之部"。1994年11月28日,洛桑市給國際奧委會頒發(fā)了榮譽獎。

     自1925年顧拜旦卸任直到1980年,國際奧委會的歷屆主席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國家對總部進行遙控。隨著奧林匹克事務日益增多, 1980年新當選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感到有必要"對日常發(fā)生的事件進行持續(xù)的直接的指導", 于是他長期居住在洛??偛?成為第一個將國際奧委會主席作為專職工作的主席?,F(xiàn)任主席羅格也在洛桑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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